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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物业案例小讲座】钱都去哪儿了?小区环球360管理网不透明引发业主知情权纠纷

点击量:729   时间:2021-12-23

物业案例

陈某、黄某、王某均系余杭区某小区业主。该小区自交付后由A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前期物业合同约定,A物业公司应定期公布物业经营性收入和维修更新支出。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运行能耗费用并未计入物业服务费,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分摊。但管理期间,对于A物业公司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实际发生数额起诉人等小区业主均不知情。同时,A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环球360管理网企业,一直对小区的公共资产经营管理、使用制定经营方案并使用小区的经营性收益,对于电梯广告、停车费的收取等公共资产经营业主多次提出异议并要求其公开资料,但A物业公司一直未提出合理的解释。故三人诉至法院,请求A物业公司公开能耗费与小区经营性收益收支相关情况,以及车位处分情况等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本案起诉人主张的内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应取得业主大会授权或由业主委员会主张权利,但起诉人缺乏相关授权依据,故起诉人主体不适格,故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系小区业主,对该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依法具有知情权,其行使业主知情权并不以业主大会授权或由业主委员会主张为前提。本案中,上诉人陈琪、黄如、王琪请求公开能耗费与小区经营性收益收支相关情况,以及车位处分情况等诉讼请求,有属于业主知情权的内容,故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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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对物业服务人的信息公开内容作了更为全面的完善,并要求应当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人公开的情形,“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资料”。可见,即使在合同中未约定物业服务人的信息公开及报告义务,业主仍对小区建筑物的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共有部分收益等情况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人进行相关内容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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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随着《民法典》的生效,对物业服务人的公示义务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对此,物业服务人应妥善制定对外公示的规章制度,督促物业服务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公示项,并做到及时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且在履行公示及报告的流程中,注意留痕,及时固定并妥善保存相应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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