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夫妇与赵某家同住一层楼,该楼层共有东、中、西三户,彭某夫妇是中户,赵某家是西户。中户的进户门原始设计为东侧内开式,门框陷于墙体。彭某夫妇在装修时,将原来的进户门改为西侧外开式,装修后的门框突出于墙体,门外开呈90度时,公用通道的宽度仅剩58厘米,严重影响通行。赵某认为,自己家里有老人和小孩,老人腿脚不便、小孩跑跳随意,在经过彭某夫妇外开的进户门时容易引发碰撞,而且狭窄的通道存在消防隐患。双方多次沟通无果,赵某遂将彭某夫妇诉至如皋法院,要求其将进户门恢复原状。彭某夫妇则认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商品房住户安装外开门,其仅在家人进出时才开启进户门,其他时间关闭,对通行并不构成妨碍。赵某称家中有小孩易引发磕碰,应当由赵某加强对孩子的监护或者自行安装猫眼以确保安全。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夫妇在未征得邻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始东侧内开式进户门改为西侧外开式进户门,且该小区的业主手册明确告知业主装修时不得随意移动门窗位置,不得影响相邻住户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环境质量等。改造后的门框已经突出于墙体,改变了原始设计,彭某夫妇家的进户门外开时占用公用过道,对西边户的正常出入造成影响,也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该影响和安全隐患并非彭某夫妇抗辩的“通过猫眼加强观察”能实质解决的。因此,赵某基于相邻权要求彭某夫妇将进户门恢复原状于法有据,判令该业主将进户门恢复原状。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的权利称为相邻权。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彭某夫妇出于自身生活需求考虑,坚持更改入户门朝向,造成影响邻居通行,其妨害行为已超出原告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做邻居是一种缘分。与邻相处,我们在获得自身便利同时,更要注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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