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的单元门搞什么‘人脸识别’,我的隐私都没有了,我要起诉物业!”
今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海区法院)判决《民法典》施行以来宁波市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案件。
原告余某某系镇海区某小区住户,该小区原未设立单元门禁,但今年初安装了“人脸识别”开门系统。余某某作为住户,物业采集了他的面部特征信息。7月,余某某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认为“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存在个人信息安全隐患,要求物业删除其人脸识别系统中的面部特征信息,保证单元出口安全畅通,并向其提供其他自由出入方式。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物业表示同意删除余某某的人脸识别信息,且提供证据证明小区还可以通过刷门禁卡的方式出入,而且原告家里除了其本人,其他三人都领取了门禁卡。
法院裁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强调自由限度 庭审中,针对物业的上述意见,余某某表示认可,并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他既不愿意刷脸,也不愿意刷卡,认为单元门禁系统使其自由受限,他要求像以前一样将单元门敞开,以便自由出入。 针对余某某的想法,承办法官当庭对其进行劝导: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行使个人自由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如果将单元门敞开,会造成安全隐患,进而可能侵害单元其他住户的权利。如果余某某一定要解除单元门禁,必须得到全体住户的一致同意。 镇海区法院当庭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余某某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若物业强制要求验证人脸信息进出小区属于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