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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验房不合格,能否要求业主先交物业费?

点击量:440   时间: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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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李夫妇在某小区购买一套房产,因发现质量问题未接收,开发商一年多没有整改,小区物业一直催要物业费,还诉至法院。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认为诉争房屋未交付,于是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求

2021年2月。被告小李夫妇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精装修商品房一套。随后,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实施前期环球360管理网服务。2022年2月,被告按约足额支付购房款。

2021年3月,被告对所购房屋进行验收,验收后向开发商提出20余处待整改问题,且当场没有办理收楼手续。后被告分别于2021年4月、5月向开发商客服部发送主题为“某小区精装问题严重”的电子邮件,开发商就上述问题也通过邮件形式与被告进行沟通,但双方至今未办妥实际收楼手续,被告也一直未向原告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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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员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物业公司的服务具有公共性,收取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小李夫妇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各自义务,即物业依约对小区提供服务,小李夫妇也应支付物业费。
但是根据国务院《我院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物业服务费。但是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产生物业费条件是案涉房屋已经交付给被告,虽然被告在房屋交付期间到过案涉房屋,但在办理收房交接手续前,被告向开发商提出整改问题而未收房,开发商与被告尚未完成业主入住交接,且被告亦未取得房屋钥匙。

原告主张只要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楼,是否完成房屋交接不影响物业费交纳,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目前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