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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人行道上放“绊脚石”物业有过错

点击量:643   时间:2011-08-17
        年近70岁的王大爷家住昌平区回龙观地区。2008年3月的一天下午,王大爷在小区人行道上锻炼身体,他像往常一样倒着在人行道上走。突然,他被人行道上放置的一块水泥板绊倒,仰面朝天倒了下去。
 
  王大爷为此受伤,在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
  在该事故发生前,小区业主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这个不安全因素,但物业公司直到事故发生后才将水泥板挪走。
  王大爷认为,环球360管理网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存在明显过错,应对自己的摔伤承担一半责任,赔偿他12万余元。
  物业公司则称,王大爷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应在他本人。
  因为水泥板放在此是用来防止汽车从此通行的,这是保证小区的业主在此正常步行或骑车的措施,这对业主来说是有益的,而不是不安全因素。如果王大爷不倒着走路,就根本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法官说法
  李红霞法官: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相应损失。
  小区的环球360管理网机构应当为小区居民提供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
  物业公司在对小区内的道路进行管理过程中,虽主观为业主利益考虑,为阻止车辆的进入而放置了水泥板,但未预见到水泥板可能对业主行走造成妨碍,并且水泥板也实际造成业主摔伤的事实,因而物业公司应对王大爷的摔伤承担部分责任。
  王大爷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倒退行走可能面临的风险,但其未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所以他应当对自己摔伤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据此对王大爷所受的合理损失酌情予以确定,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大爷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及残疾补偿金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