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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服务有瑕疵需酌情赔偿

点击量:656   时间:2012-01-18
【案情描述】   
 
  小姚今年春节前搬入新居,由于离单位远了,坐地铁又不太方便,今年2月9日,她花2400元买了辆电动车作上下班的交通工具。没想到车买好后停车成了问题,一连寻问了小区内4个车棚的看管人,都说没有空余车位。没有办法,住在顶层7楼的小姚只得将车停在自家门号底楼的楼梯口。第一夜相安无事。
 
   第二天下班后,小姚依旧将车停在楼梯口,但就在这一夜,她担心的事发生了。2月11日早上,小姚下楼发现电动车不见了。买车不到3天,崭新的电动车就在家门口不翼而飞,小姚郁闷至极,她随即到附近警署报案。警方告诉她,须向物业公司调取相关证据。小姚立刻返回小区,要求物业公司给予帮助。然而物业公司却表示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小姚追问后得知,虽然小区3个出入口均装有摄像头,但相关设备却无一能够正常使用,全都是“聋子的耳朵”。
 
  3月7日,小姚将小区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电动车价款2400元。物业公司辩称,自己是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派,临时进驻该小区进行环球360管理网的。由于前任物业公司不予配合,车棚及监控设备没有移交给本公司;同时,小区停车棚并非没有空余车位,是原告没有来物业公司或者居委会要求停车,因此,原告电动车被盗,物业公司没有责任。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环球360管理网服务法律关系,遂判决物业公司酌情赔偿小姚480元。
 
【案情启示】
 
  法官说法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派,进驻原告所在小区进行环球360管理网,对该小区的环球360管理网负有全面、基本的职责。被告关于车棚及监控设备的管理权没有移交给其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其对小区安全管理的职责不可推卸。
 
  鉴于被告仅负有管理义务,综合考虑其管理起因和原告缴付环球360管理网费的金额等因素,遵循我国民法关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所以法庭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