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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物业案例小讲座——物权纠纷篇】对于侵占业主共有部分的行为,物业和业委会应如何作为?

点击量:1771   时间: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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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权纠纷

对于侵占业主共有部分的行为,

物业和业委会应如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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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系杭州市萧山区某小区的业主,其房屋系建筑面积 320.13 平方米的三层排屋,坐北朝南,外有一圈围栏,布局与同小区同排房屋相同。张某房屋与 8 幢 2 号房屋联建,原后院大门位于其房屋西北侧,在 8 幢 1号与 8 幢 2 号靠近中间轴位置的围栏上,为铁艺镂空花纹门,门口为通道,围栏外为统一规划的公共绿化带。2017 年底至 2018 年 4 月间,张某擅自将其房屋后院原大门位置向东平移至东北角开门,将该处原有铁艺围栏更换为不锈钢密封门,将门外原公共绿化区域部分绿化(约长 5.5 米、宽 1 米多,种植有红花继木和草皮)去除,铺设成连接后门的石板路,延伸到景观溪沟上铺设石板小桥,最终连接至绿化区原有石板小路,原后院大门位置用铁艺围栏封闭,原门口部分通道则砌成花坛种植了绿化。

改建过程中,该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多次劝阻、制止,但张某坚持改建。2018 年 4 月 20 日,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中心向杭州市萧山区综合执法局进行举报,杭州市萧山区综合执法局调查后向张某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就其破坏绿化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张某拒不执行,至今未恢复原状。该小区业委会遂将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将属业主共有的部分恢复原状。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恢复原状,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张某房屋外围的围栏属于共用部分,围栏外的原大门口道路及绿地均属于共有部分,张某不得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不得分割共有部分。现张某将业主共有的绿地上绿化破坏并改建成连接其大门的通道,将原大门口的部分通道改建成花坛,改变统一规划将位于西北侧围栏上的大门位置移动至东北角并更换成密封门的行为,已侵犯了全体业主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的权利。张某辩称其改建行为是经以前的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口头允许的,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小区业委会作为该小区合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且经临时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张某将擅自改建的建筑物共有部分恢复原状,将其毁损的小区绿化恢复。张某就其擅自改建业主共有部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恢复原状的程度应以符合小区统一规划为标准,参照该小区同排的房屋相应部位的布局。因此,该小区业委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改建的房屋属业主共有的部分恢复原状(复原状态参照该小区同排房屋相应部位的布局),具体为:将后院现有大门及门外铺设的道路、石板桥拆除,恢复此处绿化带及铁艺围栏;将房屋西北侧原大门位置的铁艺围栏和花坛拆除,恢复此处铁艺镂空花纹门和门口通道。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张某负担。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旧法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 号)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 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 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新法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 号)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 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 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解析

01

民法典第 271、273 条规定了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公共管理权, 是业主主张共有权的权利基础。

02

民法典第 274 条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该条款规定了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的范围,同时也明确了业主行使专有权的边界,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03

民法典第 286 条赋予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 号)第 15 条明确了民法典第 286 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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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对于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业主在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委员会还可以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 对于侵权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类似侵权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必要时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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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杭州市环球360管理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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