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便利在门前连廊加装鞋柜和窗户
却影响了邻居家的采光及通风
邻居有权要求对方拆除吗?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与被告范某是某小区同幢、同单元的邻居,陈某是中间户,范某是边套住户,均已装修入住。
范某房屋西面靠南相邻为陈某房屋,靠北(入户门)相邻的为一段长约1.2米的连廊,该连廊原为开放式(不封闭),两边设有护栏。
连廊原貌
然而,为图便利及舒适,范某在装修房屋时把连廊两侧的护栏进行拆除,搭建了1米多高的鞋柜,并在连廊两侧都加装了铝合金玻璃窗。
改装后的连廊
“他是边套住户,在风雨连廊做鞋柜、封窗户,把我中间户的通风采光都影响到了,必须得拆!”
范某的改装行为引起了陈某的不满。因调解不成,于是陈某以“擅自搭建的玻璃窗及鞋柜影响自家通风采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范某拆除鞋柜和窗户,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连廊未登记在陈某及范某房屋的产权范围内,事实上属于建筑物的通道以及外墙结构,显然也不具有构造及利用上的独立性,故应当认定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范某作为业主行使共有权应有合理限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但范某在原本不封闭的连廊搭建鞋柜,并以玻璃窗封闭,改变了相邻业主陈某基于原建筑结构可享受的采光通风条件,事实上也对陈某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了影响。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范某拆除其在入户门外连廊两侧加装的鞋柜、铝合金玻璃窗,并恢复原状。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房屋商品化的发展,大量多层和高层建筑物按照居住、商业等用途被出售。一幢大楼内部乃至统一建筑区划内产权主体和利益需求日益多样化,多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愈来愈复杂。
本案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相邻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八十七条)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规范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对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进行了区分。
范某作为业主,对于其专有部分(即其产权房屋)相对应的共有部分可进行无偿的、合理的利用,例如在连廊北边的设备平台放置空调外机等。但范某将原本开放的连廊以玻璃窗及鞋柜封闭,显然不属于合理利用,并且对相邻的陈某房屋的采光通风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陈某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范某予以拆除。
相邻关系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物权的一种延伸或限制。大家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敬互助、互谅互让,共同构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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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苏州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