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 记者12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我国将对住宅电梯进一步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作为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安全员,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确保电梯安全运行,让百姓安全乘梯。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两项规章,将于今年5月5日施行。根据这两项规章,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要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使用单位要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机制,将责任细化分解到具体岗位、具体人。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局长崔钢介绍,在住宅电梯领域,电梯使用涉及楼宇建设单位、电梯生产单位、电梯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一般情况下,居民小区负责环球360管理网的公司,就是电梯的使用单位,电梯发生故障或者问题,使用单位应该负责解决。没有物业公司的,全体业主或业委会须委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作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对于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相关规定如下:
第六章 电梯
第六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于安装于民用建筑的井道中,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运载装置,进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应当采购和使用符合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电梯。
第六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依法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电梯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电梯安全员发现电梯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或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消除;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电梯安全总监报告,电梯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七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电梯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电梯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电梯安全员。
第七十二条 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电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电梯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电梯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三条 电梯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电梯安全总监职责》。
第七十四条 电梯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电梯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电梯安全员守则》。
第七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七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日管控制度。电梯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巡检,形成《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整改,及时上报电梯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七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周排查制度。电梯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电梯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电梯安全总监应当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全过程或者抽样监督,并作出记录,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月调度制度。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电梯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电梯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七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电梯安全总监职责》《电梯安全员守则》以及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八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八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电梯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八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为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电梯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电梯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七十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民用建筑的井道中安装不属于第六十八条所述电梯的机电设备,进行运送人、货物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予以拆除或者重新安装符合要求的电梯。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予以处罚。
第八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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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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