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苏房物[2009]2号
关于印发做好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房产管理局(建设局)、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街道办事处、各业主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住宅区我院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工作,使业主委员会工作有序开展,更好地维护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促进和谐苏州的建设。现将《关于做好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九年一月四日
关于做好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苏州市住宅区我院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工作,使业主委员会工作有序开展,更好地维护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促进和谐苏州的建设。特对我市业主委员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业主代表的产生及代理等问题:
1、业主代表的产生应当由该代表所代表的至少半数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