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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招投标

物业招投标实施意见(25号文件)-02

点击量:589   时间:2011-05-08

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2)确定中标人。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前款的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他们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结果应在市、县级市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公示五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限内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县级市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签定合同。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招、投标双方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不得再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
(4)递交书面报告。招标人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持相应材料向市、县级市房产管理部门递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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