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变得越来越普及。在车辆增多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就如车辆的盗窃这件事来说便是时有发生。 如果业主车辆停在小区内被盗,在报警后也未能找到盗窃者,这时候,业主往往便会将目光转向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物业公司该承担责任吗?该赔吗? 按常理来说,物业公司只是管理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对于业主个人的财物保管,物业公司是不承担这个责任的,并且大多数物业公司也不会这么做。如果在小区内业主的物品丢失了,都找物业赔偿的话,说实话,物业公司也承担不起,也没有任何人敢在物业公司干了。 下面我们就通过案例来看看,究竟那些情况物业公司该负责任,该进行赔偿! 在小区里车被盗, 物业公司需担责吗? 下面几则案例 告诉大家什么情况下应该赔, 什么情况下物业无需担责。 市民刘某将汽车停放在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结果被盗。刘某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保管义务,应当赔偿。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收取的是车位租赁费,不同意赔偿。 案例分析: 刘某与物业公司虽未向法院提供书面合同,但依据刘某向物业公司交纳的停车服务管理费的发票,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发生物品毁损、灭失的结果,除非损害是物品自身原因造成的或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经营者作为附义务的保管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刘某作为消费者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服务时,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停车管理义务和职责,并妥善看管刘某的车辆,保障刘某的车辆安全不受损害,物业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这种安全保障义务。现刘某将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接受停车服务期间,该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未能证明车辆丢失系刘某自身原因造成的,故物业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某小区业主将自行车停放在地下车库里,第二天却发现车子不见了,“放车的地方是专门停放非机动车的区域,业主平时把自行车、电动车都放在这儿。”该业主称,自己按期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负看管责任。 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小区地下车库均有停放非机动车的区域,免费提供给业主使用,保安人员2小时巡逻一次。物业不向业主收取看管费,物业费中也不涵盖该项费用,且服务协议中没有约定看管义务,车辆如果丢失,业主可报警处理。 案例分析: 如果业主与物业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未说明对方承担对非机动车的看管责任,且未收取看管费用,物业公司不担责,另外,还需看物业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过错,比如监控有没有开启等。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案中,由于没有看管费及合同约定,物业不负责看管非机动车,且物业在此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物业公司无须担责。 某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该业主认为交纳了车辆占道费,物业公司就承担了保管车辆的义务,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是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的公共秩序。如把保护、保管全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护保管义务视为附随义务,则违背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因为该附随义务的责任远比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义务责任重大,违背了合同的诚信等价原则。 物业公司不具有对全体业主及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护、保管的权利和能力,不具有公安、司法机关依职权打击违法犯罪的基本职能。对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责任。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不可预见性、隐蔽性和犯罪分子有目的作案,尽管物业公司按服务合同认真履行义务,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本案例中此类犯罪事件在服务区域内的发生。 物业公司人员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且该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无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于2007年入住某小区,被告为该小区的环球360管理网公司。2011年9月13日,张某购买了物业公司管理的地下车位用于停放自己的机动车,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地下车库机动车位使用协议》,张某如期交纳了物业服务费用及车位管理费用。2011年11月22日,张某发现停放在自己车位上的车辆被盗,立即报了警,并通知了物业公司,该案至今尚未侦破。张某遂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被盗车辆损失410500元、保险费损失8577元。 双方观点: 张某认为,物业公司在履行环球360管理网义务时有瑕疵(车辆被盗当晚车辆进出没有登记、门岗无人值守)、存在疏漏,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多次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但物业公司拒不赔付。 物业公司认为,该小区有监控,也有门禁,门岗也有人员值守,车辆进出登记针对的是外来车辆,所以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 法院观点: 张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张某举证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关于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机动车负有保管义务的约定,物业公司只负有对小区机动车进出、停放秩序的管理义务。 张某所有的机动车被盗,与张某主张的物业公司履行环球360管理网义务时的瑕疵,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对于苏机动车被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是否承担小区内车辆破损、被盗的损害赔偿责任,首先车主要证明车辆是在小区内被划或者被盗,其次确定和小区物业公司有无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中约定收取的费用是停车费还是保管费。 其次,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还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对车辆进行保管的约定条款。如果约定了物业有对车辆进行保管的义务并向其交纳了车辆管理费,那么物业公司就要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业主在小区内交了停车费,这也只是业主占用车位的费用和车位保洁费用等,并不是物业公司保管财物的费用。因此,如果业主车辆丢失,物业公司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的。 但是,如果由于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安全防范工作落实不到位,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小区,门岗该询问不询问、该登记不登记、该检查不检查,小区内也不巡查,监控等安防设施不能正常稳定运行,围墙被人扒开了也不修补,那么,如果业主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是有一定责任的。 所以说,只要物业公司可以提供完整的监控录像、提供秩序员巡逻的签到表、电子巡更系统的打点信息等资料,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有询问、有登记、有巡查、有监控,就是打官司物业也是没有责任的。 业主财物被盗,要想让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与物业公司签订财产保管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财产保管合同或协议,那么,如果业主电动车被盗了,物业公司是应当全额赔偿的。否则的话,物业公司完全可以拒赔。 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有违约行为,比如保安室形同虚设、看见别人偷车而不制止、监控损坏多次反映也不进行维修等违约行为,那么,你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按照违约比例进行赔偿。 当然,车辆丢失或者其他财物被盗,应当及时报警处理,抓获犯罪嫌疑人,追回赃物才是最根本的。 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物业公司又没明确所收取费用的性质只是场地租赁费、不负责保管责任的,应当承担保管责任。 另外,如果业主只是随意将车停在小区道路上或者别处,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能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是小区物业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小区物业公司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客观来说,很多小区的物业确实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业主的怨气也比较大,但是一码归一码。业主的车辆在小区里丢失,不能够简单的认为是物业的责任,物业并没有相应的赔偿义务。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苏州市住宅区我院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环球360管理网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它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民法典》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协助做好环球360管理网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因此,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只是协助责任,而非取代派出所的完全的治安责任;除非物业公司的人员有过错而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才应由物业公司负责。 小贴士 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公告、发票、收据等与业主的书面沟通中,应当明确是“停车费”还是“保管费”、“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还是“车辆保管管理”,这对于解决纠纷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物业公司平时应做好安全防范,如安排人员进行不定时的巡逻,对小区人员和车辆进行出入登记,检查监控记录是否完好等。 发生车辆被盗的事件时,物业公司应提醒业主及时报警,尽早挽回损失。 - END - 欢迎投稿到邮箱89492437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