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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业委会主任越权代理诉讼成被告

点击量:593   时间:2013-03-11
  小区业主的绿化赔偿款遭遇“三等分”,其中一份被当作“劳务费”,而作为维权代理人的业委会主任也从中分得一杯羹,因此在之后遭到了业主们的质疑。
 
  近日,一份法院判决书在茂盛花苑小区内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曾经作为小区维权卫士的业委会主任走上了被告席,并且最终被判败诉。原来,小区绿化率不足,业委会主任以代理人身份,在替小区162户业主向开发商讨要回违约赔偿后,按照委托协议,赔款的1/3被用作律师费及劳务费。而业主们在此后发现,整个维权过程中并无律师身影,业委会主任以代理人身份,使其组织的维权团队从中获得的劳务费高达8万余元。
 
绿化赔偿款遭遇“三等分”
 
  “小区原有的绿化面积非常少。”茂盛花苑小区的业主们告诉记者,2003年,刚刚被推选为小区业委会主任的宇先生在上任几个月之后,就开始了第一个维权官司。开发商茂顺公司承诺的42%的绿化率,在小区交付使用后并未实现,同时原本应该建造的3个自行车库也毫无踪影。以开发商违约为由,宇主任将茂顺公司告上了法庭,并打赢了第一仗,最终获得了总房价2%的违约金。“当时,安装防盗门是小区迫在眉睫的大事。”宇主任表示,但经费上的欠缺,使这项工作遭遇卡壳。为此,业委会便开始考虑如何为安全工程筹集资金。由于茂顺公司与小区业主间的买卖合同存在一定共性,业委会成员们便想到,小区业主可以利用低绿化率向开发商索赔,业委会在帮助业主维权的同时,还能顺带解决资金难题。
 
  按照当时业委会的商议,可以将赔偿款“三等分”,其中一份归委托的业主所有,一份充公用作维修资金,最后的1/3则用作律师费及劳务费。但他们遇到了又一个难题——业主委员会不能作为诉讼主体。
 
  若要起诉开发商,只能以个人名义作为委托代理人。之后,以宇主任为委托代理人,原业委会副主任刘荣芳等6名业主为助理员的维权团队很快组建了起来。第一次组织的4户业主的索赔出师大捷,又两次大规模的绿化索赔后,参与业主分别达到了82户和76户,赔偿率定格在了1.2%。
 
维权团队获得高额劳务费
 
  在宇主任与委托业主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和授权书中,记者看到,里面将赔偿款分配进行了详细注明,并标明“(由代理人宇主任)全权处理一切与本案有关的事宜,包括领取本人胜诉时由被告方(开发商)支付给本人的违约赔偿金等。”
 
在82户业主再度成功后,茂顺公司作出了一次性承诺——凡是符合赔偿条件的都可以得到房价1.2%的钱款作为绿化赔偿。原业委会副主任刘荣芳作为助理员,全程参与了维权官司,她表示,几次维权诉讼从未聘请过律师。“162户业主获得赔偿款,按协议约定的劳务费大约有8万余元。”宇主任表示,维权团队中,6名助理员大致获得了近3万元的劳务费,他自己收取了3万元,其余款项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倘若诉讼持续下去,维权团队将从中获得巨额回报。”有业主表示,小区内共有1000余户业主,162户不过是其中的1/10,潜在的劳务费也将再番10倍。
 
  对此,宇主任则表示,由于律师收费较高,业主无法承受,为维护业主利益,自己和其他业委会成员放弃了休息时间,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精力,1/3的劳务费是用来支付参与绿化官司案的工作人员的劳动所得,并非自己一人独占。
 
[法院判决]
 
劳务费应退还
 
   以业委会主任无权超越代理权限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由,业主马女士等20多位业主将宇主任送上了被告席。在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中,法院均认为宇主任作为一名公民,既非律师也非法律工作者,不具备从事法律服务的资质,却以代理诉讼方式牟取经济利益,违反了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4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并判定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条文规定,该项内容也无效,在扣除适当的经济补偿50元之后,其余款项均应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