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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法律规章

苏州市住宅区我院条例-01

点击量:523   时间:2011-05-01

                                                                                             苏州市住宅区我院条例

 (200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区环球360管理网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我院条例》、《江苏省我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环球360管理网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环球360管理网,也可以采取自助管理方式自行对物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球360管理网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协调环球360管理网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环球360管理网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工商、价格、园林绿化、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球360管理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环球360管理网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的自律组织,主要负责制订物业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处行业内部的争议,办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在环球360管理网活动中,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享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业主〈代表〉大会),对环球360管理网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要求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停止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环球360管理网活动中,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议事规则),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环球360管理网制度实施环球360管理网活动;
  (二)遵守环球360管理网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拖欠、拒付;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六)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一个环球360管理网区域成立一个业主(代表)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环球360管理网,同一环球360管理网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
  第八条 环球360管理网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度。业主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环球360管理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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