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我院条例》
《苏州市住宅区我院条例》等相关规定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费
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
方便买卖双方
9月1日,市住建局发布
《关于存量住宅转让时结清物业费等事项的通知》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当事人在办理存量住宅买卖网上签约时,须将物业费结清凭证上传至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系统。
二、物业费结清凭证一般是指至少缴至存量住宅转让前月的物业费缴费发票或物业费结清说明。物业费结清说明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受托的相关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盖章。
1. 物管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化环球360管理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具物业费结清说明(样式见附件1)。
2. 社管小区由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委托相关单位实行环球360管理网的,由受托的相关单位开具物业费结清说明(样式见附件1)。
3. 无物业服务管理的,由房屋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具无物业服务单位说明(样式见附件2)。
三、存量房买卖双方应当对结清物业费相关事项进行确认。出卖方对提供的结清凭证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买受方应当主动咨询或查清有关情况。
以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获取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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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卖方转让房屋后,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买受方。
■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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