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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拆改要报批!速看相关办理流程

点击量:819   时间: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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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安全

不但关系个人生命财产安全

更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的

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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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房屋倒塌事故时有发生,其中一些事故均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对房屋结构进行不当改造导致。这些事故再次敲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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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安全隐患事故风险

可能就在我们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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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市住建局建设监察大队发现康城花园一室房屋所有权人在装修施工时违法拆改房屋结构。

执法人员现场立即对房屋所有权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工并采取措施排除危害,并按照《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要求小区物业在该房屋整改完成前,禁止其装修材料和装修工人进场。

 

拆改现场

 
房屋装修违法拆改,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整改费用!上述案例的房屋所有权人首先委托设计单位出具了恢复加固的设计图纸,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对墙体进行恢复并加固,设计、恢复、加固等总花费约6万元!
 
 

(现场已恢复墙体并加固)

 

那么

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安全防范要点有哪些

不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房屋结构改造如何实施呢

先一起学习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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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 第十五条规定:

不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结构改造,禁止拆改房屋的基础、墙、柱、主梁及屋架等主要承重构件,或者超过房屋原设计承载力增加荷载。

 

●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不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结构改造,涉及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房屋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或者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

 

● 第四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排除危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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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相关许可看这里
 
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01
受理范围

根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不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结构改造,涉及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房屋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或者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

02
办事程序

1. 申请人填写《昆山市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申报材料到昆山市行政审批局住建窗口办理。

2. 窗口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全的,返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应增补的材料。

3.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返回申请人;审查合格的,留存上述材料一份,并签发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决定书。 

03
申报材料  

1. 《昆山市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确认权力的有效证明;

4. 房屋使用人申请的,提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5. 涉及共用部位的,提交共用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6. 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改造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   

04
办理窗口  

地址:昆山市行政审批局(前进西路1801号)A栋五楼108号住建窗口

电话:0512-57379039

05
复审地址  

地址: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丰西路598号)8楼802室

电话:0512-5736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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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便民服务联系方式
 
01
房屋结构拆改举报电话

单位:市建设监察大队
电话:57363205

02
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办理咨询电话

住建窗口电话:57379039
总工室(技术咨询)电话:57363802

03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咨询电话

单位:昆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站

电话:577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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